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責任

在香港,非法藥物主要受到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的管制。根據這條法例,在沒有適當的授權下,管有、製造和販賣這些藥物均屬違法。

 

管有危險藥物,或吸食、吸服、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。

 

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。

 

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,非法製造危險藥物亦屬嚴重罪行,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。

 

任何人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、吸服、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、設備或器具均屬違法,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港幣一萬元。

 

除了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,毒後駕駛亦受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管制,一經定罪,可處下列一項或多項罰則:

 

  • 最高罰款25,000元;

  • 最長監禁期3年;

  • 如屬首次定罪,至少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至5年;再次定罪,則至少取消駕駛資格2至10年。司機如屬再犯而被定罪,法庭或裁判官在考慮犯罪情節及干犯者的行為後,若認為不宜繼續容許其駕駛汽車,可終身取消該司機的駕駛資格。

 

觸犯與藥物有關的罪行,一經定罪,犯案者會留有案底,對他們將來升學、就業、旅遊和移民申請都會有一定影響。

 

 

詳細資料可參考以下網頁︰

警務處

http://www.police.gov.hk/

 

 

運輸署

http://www.td.gov.hk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