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精
酒精是一種廣泛被使用的藥物,主要在酒類飲品內找到。酒精又稱乙醇,是發酵過程中的副產品。在發酵過程中,酵母會把水果、蔬菜及穀物內的糖分轉化為能量、酒精和二氧化碳。很多人以為酒精是興奮劑,其實它是一種鎮抑劑,會抑壓神經系統,減慢腦部活動。
酒精現時已被世界衞生組織轄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「第一類致癌物」,表示有足夠證據顯示飲用酒精飲品能引致多種癌症,當中包括口腔癌、喉癌、食道癌、肝癌、大腸癌及乳癌。飲酒越多,患上這些病的機會就越高。
酒精成分
所有酒都含有酒精,但分量各有不同:
飲品 |
啤酒 |
餐酒 |
米酒 |
白蘭地/威士忌 |
高粱 |
酒精含量(%) |
3.5 – 5 |
11-15 |
30 |
40(35-57) |
60 |
備註:
1. 上列數值僅為約數。
2. 酒精含量約40%或以上,均可稱為烈酒。
酒精與肝臟
酒精進入身體後,會在胃部和小腸被吸收,進入血液,再影響中樞神經。約10%的酒精會經由呼吸、流汗和尿液排出體外,其餘的會在肝臟被分解,成為水分和二氧化碳。肝臟分解酒精需要一定時間:一個體重約80公斤,健康的成年人,其肝臟約需一小時才能完全分解285毫升啤酒內所含的酒精。兒童的肝臟並不能有效地處理酒精。
血液酒精濃度
一個人喝酒後,酒精會經由消化系統進入血液。即使同一時間內飲用相同分量的酒精,每個人的血液酒精濃度都可能會有所不同。影響血液酒精濃度的因素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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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:以體型相近的男女為例,由於女性身體脂肪比例較高,體內水分的比例相對會較低,因此當同等分量的酒精進入身體並溶於體內的水分時,女性會比男性有較高的血液酒精濃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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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型:一個體型較大的人,體內的水分會比體型細小的人多,因此血液酒精濃度會較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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肝臟的健康狀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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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空肚喝酒:飽肚喝酒和邊喝酒邊吃東西會減慢酒精在胃部被吸收的速度。
酒精的影響
喝酒有機會引起疾病、意外和其他社會問題。有些是一次大量喝酒的後果,有些則是長期大量喝酒的後果。一次過飲用大量酒類飲品後,會引致神經系統進入抑壓狀態,即酒精中毒,俗稱醉酒。在酒精中毒的情況下,自制能力和判斷力會減低,導致情緒不穩及行為失儀。喝酒分量過多會令人嘔吐、噁心和失控。如果繼續不節制地喝酒,可能會導致昏迷,甚至因嚴重酒精中毒而死亡。於個別情況下喝酒,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,影響更深遠。
有研究指出飲用少量酒精或對某些人口,包括年逾40歲的男士、更年期後的婦女、地中海地區居住的人士等,具有適度保護心臟健康的作用。然而,相關研究結果仍具爭議性。事實上,要保護心臟健康,有許多其他對身體無害而又有效的方法,例如:健康飲食,多做運動和不吸煙。
酒精與其他藥物一同使用
一個人使用鎮靜劑、安眠藥、抗組胺藥(用於治療過敏反應)時,如果同時喝酒,這些藥物的抑制神經作用便會大增,有可能產生副作用,使病情惡化或造成藥物中毒,後果可能很嚴重。
酒後操作機器/駕駛
喝了酒的人判斷力失準,傾向高估自己的能力,操作機器時可能會產生意外。其中最常見的是酒後駕駛,有機會引致酒後駕駛者、其他乘客及道路使用者的傷亡。
懷孕及哺乳期間喝酒
孕婦如有喝酒的習慣,對胎兒和孕婦本身的健康都有影響。懷孕期間大量喝酒會影響胎兒的腦部發育,嚴重或可引致流產或「胎兒酒精綜合症」。患上此症的兒童一般會因腦部受損而出現智力發展障礙,樣貌有異於常人及身體協調欠佳。嬰兒出生後,腦部仍在發育,若母親在哺乳期間喝酒,酒精會滲入母乳內,嬰兒吸收後可能會對腦部造成損害。除此之外,酒精還會減少母乳量,令嬰兒缺乏營養。
酒精與青少年
青少年可能會在一些派對或朋友聚會中喝酒,亦有機會在朋友影響或氣氛高漲的情況下,減低防範而喝過量的酒。但青少年的肝臟處理酒精不及成人般有效,加上青少年的身體結構會令酒精的影響更快顯現,無論他們喝酒的分量是多或少,均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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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令人尷尬的行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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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人爭執/打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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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致意外及受傷(例如:被車撞到、失去平衡而跌倒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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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出違法行為(例如:偷竊、破壞公物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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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行未經計劃的性行為,可能引致意外懷孕、影響個人聲譽、引起人際關係危機,甚至感染疾病。
因此,青少年需察覺在甚麼情況下喝酒會特別危險。要避免以上提及因喝酒而產生的問題,最好的方法當然是鼓勵青少年不要喝酒;以減低喝酒帶來的危險。
法例小知識
根據香港法例,警方有權要求駕駛者進行呼氣測試。如呼氣測試報告顯示駕駛者體內的酒精比例超過法定限度,則必須另外進行呼氣、血液或尿液檢驗。由1999年10月1日起,駕駛者的法定酒精限度(訂明限度)為:
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;或
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;或
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。
任何駕駛者如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度,將會被起訴。
刑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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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25,000 元及監禁 3 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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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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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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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短停牌期如下:
呼氣、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|
最短停牌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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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定罪 |
第二次/ 再次定罪 (註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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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級 超過訂明限度(註2),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/血液/尿液分別含有35微克/80毫克/107毫克酒精的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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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個月 |
兩年 |
第2級 超過第1級,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/血液/尿液分別含有66微克/150毫克/201毫克酒精的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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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年 |
三年 |
第3級 超過第2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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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年 |
五年 |
註1: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,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,都會被視作第二次/再次干犯酒後駕駛罪行。有關第二次/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酒精濃度而定。 註2:「訂明限度」指 (a)每100毫升呼氣/血液/尿液分別含有22微克/150毫克/201毫克酒精的比例; (b)每100毫升呼氣/血液/尿液分別含有50微克/150毫克/201毫克酒精的比例;或 (c)每100毫升呼氣/血液/尿液分別含有67微克/150毫克/201毫克酒精的比例。 |
詳細資料可參考以下網頁
運輸署-酒後駕駛刑罰
衞生署-飲酒與健康